机构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主要体现形式
1. 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,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工业品。
2. 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工业品,或将保险产物伪造成理工业品进行销售。
3. 从业人员直接组织、加入民间借贷、地下钱庄、非法集资等活动。
4. 从业人员自办、入股投资咨询类公司、网络借贷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、担保公司等机构,从事民间借贷、非法集资、非法放贷等活动。
5. 从业人员单独或内外勾通,从事金融诈骗活动。
6. 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。